政策丨广西壮族自治区充电桩建设及配套运营服务财政补贴办法实施细则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四部门出台了《关于印发广西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配套运营服务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申报条件等内容,具体如下:
一、补贴范围
在全区范围内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攻坚行动期间(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下同)建成投运并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且已接入自治区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及政府监管平台(“八桂充”)的充电桩、充电插座(含单位专用充电桩、充电插座)予以建设补贴及运营补贴(运营补贴以“八桂充”数据为准)。
二、补贴标准
对充电设施建设和充电设施运营的补贴按成本(或费用)的20%进行补贴。
(一)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方式为一次性补贴。充电设施建设成本(或费用)以实际结算发票为准。
直流充电桩建设补贴每个桩体补贴总额不超过30150元(主要建设成本详见附5);
交流充电桩建设补贴每个桩体补贴总额不超过1150元(主要建设成本详见附6);
充电插座建设补贴每个插座补贴总额不超过500元(主要建设成本详见附7)。
(二)充电设施运营补贴期限从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具体以充电设施建成投运并符合补贴申报条件的时间为标准计算补贴金额。充电桩运营补贴标准为0.14元/千瓦时(充电设施主要运营成本详见附8),单台桩体补贴上限电量2000千瓦·时/(千瓦·年);充电插座补贴标准为0.14元/千瓦·时,单台桩体补贴上限电量1000千瓦·时/(千瓦·年)。
三、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充电设施已建成投运,即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完成、正常运营、能为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符合电能可计量、位置可查询、充电状态可监管等要求。
(二)属于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或单位专用的充电桩、充电插座。单位专用是指居民小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商圈、公园、广场、物流园区、停车场站、交通枢纽等区域的专用充电设施。不含自用的私人充电设施。
(三)充电设施应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现场检测,并取得检验合格报告。
(四)充电设施已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与自治区统一充电服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工作的通知》(桂发改电力〔2020〕312号)要求,接入自治区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及政府监管平台(“八桂充”),并由“八桂充”运营单位出具接入证明。
(五)充电设施项目在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含)期间建成投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