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新能源充电桩建设有了“操作守则”,运营企业要配备安全员

2020-07-23

        7月22日,济南市发改委发布《<济南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政策解读》,省城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有了可供操作的办法。按照“慢充为主、快充为辅、鼓励换电”的原则,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形成城市充换电服务网络。充电设施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运营系统保存数据不低于五年,同时运营企业要配备安全员,考试合格才能上岗。

        充电基础设施分三类,“慢充为主、快充为辅”

        随着新能源汽车技术的更新,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市民也越来越多,但是如何方便充电成了困扰市民的难题,五花八门的充电设备也是让市民难以选择。办法专门为充电基础设施划定了种类,充电基础设施指的是为新能源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相关设施的总称。

        主要包括,自用充换电设施,指专为某个私人用户车辆提供充换电服务的设施。专用充换电设施,指专为某个法人单位车辆或特定群体用户车辆提供充换电服务的设施,包括在住宅小区内为全体业主车辆提供服务的充换电设施。公用充换电设施,指为社会公众车辆提供充换电服务的设施,包括独立占地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  

        办法规定,按照“慢充为主、快充为辅、鼓励换电”的原则,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形成以住宅小区、办公场所、公交场站、物流园区自(专)用充换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停车场、商业配建停车场、独立充换电站等公用充换电设施为辅的城市充换电服务网络和沿高速公路的城际快速充换电服务网络。

         其中,在新建住宅小区和具备电力增容条件的老旧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的自(专)用充电设施。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停车场、物流园区建设快慢结合的专用充电设施。在公共停车场、商业配建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气)站以及具备停车条件的可利用场地,建设以快充为主的公用充电设施和换电设施。

        设施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系统保存数据不低于五年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主体主要包括个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等。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在住宅小区、办公场所、停车场等地安装充换电设施的,应向物业服务企业出具建设运营资质信息。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在项目建设前期,应与物业所有权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管理人)签订协议,明确充电换设施的运营权归属于建设运营企业,对于非独立增容的充换电设施还需明确配电容量能满足充换电设施正常运营的需要。

        停车位及其充换电设施建设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登高作业和人员疏散逃生。综合运用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提升充换电服务的智能化水平,促进电动汽车和智能电网间能量与信息的双向互动。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须建立运营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应能对其运营充电设施进行有效的管理、监控和智能服务,并对运营数据进行安全监测、采集和存储(保存期限不低于5年)。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可向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费用收取须明码标价并支持第三方支付。符合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可按照售电企业管理办法规定,注册成为售电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建设运营企业配备安全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据了解,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是充换电设施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遵循国家及本省、市充换电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建设服务标准,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安全规范,设置安全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运营各环节应明确安全责任人,将运营服务安全管理贯穿于运营服务全过程;开展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使其掌握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安全、用电安全规范、

        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理方法和触电急救法等知识,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技术防控、运维操作、消防及防雷设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充电设备、设施及系统安全平稳运行。

        济南市各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指导督促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区县政府负责辖区内充换电设施的属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