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明确了,新建住宅小区需配套建设电动车集中充电设施 今年9月1起施行
2020-05-28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24号)
《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已由南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9年12月31日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5月1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 停放、充电与消防安全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的建设纳入城镇规划。
已经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停车场,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三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等,应当配建、增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有条件的应当提供充电等配套设施。
第三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在停车场和依法划定的道路停车泊位停放时,应当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停放。停放区域有停车方向指示的,应当按照停车方向指示停放。
第三十二条 适当提高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面积比例。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集中充电设施。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增建、改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完善集中充电等配套设施。
第三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在室内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
第三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管理者、充电设施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保障用电安全的制度和措施,设置专用插座,安装漏电保护等安全装置,配备灭火器材,并做好专人日常维护、巡查检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内的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或者充电;(二)在没有防火隔墙的群租屋和人员密集场所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三)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四)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和插座充电;(五)使用老化、破损的蓄电池、充电器、插座;(六)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或者有主管单位的住宅小区、楼院,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实施安全管理;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辖区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确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应当制止并组织清理;对不配合清理的,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本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