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加装电动汽车充电桩应考虑哪些问题,可采取哪些举措?
最近两年,随着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的加大,越来越多的电动汽车走入市场,由于受制于公共充电站建设较慢问题的制约,电动汽车充电已经成为制约电动汽车发展的主要问题之一,随之而来的个人充电桩安装需求也开始凸显,在群众需求和现实条件之间,既有居民小区的个人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问题又尤为突出,近日个别媒体报道认为,物业公司拒绝为个人安装充电桩开具证明,这样的行为严重影响个人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同时也影响国家电动汽车的推广使用,应该及时纠正。
当看到这样的媒体报道时,吸引眼球的往往是物业的拒绝,那么问题来了,个人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是不是真的必须需要物业开证明或者批准呢?或者说是不是开了证明就可以安装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一起讨论几个问题。
小区现有车位条件是否满足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的条件?
小区停车位是已经建成的,是相对固定的,假如个人安装充电桩所在的位置位于自己所拥有的规划车位、车库专有部分内,那么我们可以视为具备安装的场地条件。如果安装位置位于业主共有车位或者其他共用场地共用部位,按照《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擅自占用共用场地共用部位,物业服务企业也没有允许他人擅自占用的权力,那么如果遇到这样的问题,我们该怎么办?是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还是任意允许他人擅自使用呢?在这样的情况下,谁可以批准占用或者谁可以合法利用呢?
小区的用电设施是否满足安装充电桩的条件?
居民小区建设时,其用电设施中的用电电压、用电线路和用电负荷等是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来设计的,当时的设计条件是满足居民的日常生活及小区内必要的设施设备用电需求,虽然在设计时会考虑最大用电负荷问题,但是对于充电汽车充电桩的用电需求肯定是没有提前设计考虑的。那么当面对个人的安装需求时,小区内的用电线路是否允许额外加装充电桩?用电线路的容量是否可以满足充电桩的电流需求?如果小区内的公共用电线路不能满足用电电流,那么新铺设线路的费用如何解决?如果前者条件都满足,那么小区的整体用电负荷是否满足加装充电桩的负荷需求?如果负荷余量不足影响到正常的居民用电怎么办,特别是在夏季用电高峰期怎么解决这样的问题?如果供电部门允许增加用电容量,那么随之而来产生的用电设备增加费用怎么解决?
小区的消防设施是否满足电动汽车充电失火后的扑救需求?
电动自行车充电失火事故在不断警醒着我们,安全无小事,当前居民小区中,消防设施基本以水为介质实现火灾的初期扑救,那么对于电动汽车失火时,能否用水作为灭火介质呢?如果不能,那么是否需要对相应的消防设施进行升级和改造?如果需要升级改造,那么谁应该来承担这样的费用呢?如果不想升级改造,那么我们怎么去解决新的可能产生的火灾隐患?
发展新能源,是我们解决三大攻坚战的重要措施之一,但是我们发展新能源,是不是也需要因地制宜、联系实际、问题导向来解决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呢?而不是一味的把推广电动汽车过程中的问题汇聚在某一个点上,是不是应该全面地去看待问题的产生,拿出综合性的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呢?
比如,为什么会产生个人安装充电桩的需求。
个人安装充电桩主要是公共充电桩的数量与汽车发展数量严重不匹配,群众充电不方便,二是电动汽车目前还普遍存在充电时间较长的问题,动辄7-8个小时,快充也需要将近40分钟,试想一下,哪个人愿意在充电上面浪费这么久的时间呢?回家充电成为了很多人的“时间选择”。
解决这样的问题,我们能不能采取更多的举措呢?
比如,我们可以通过提高标准的形式,把那些充电时间长、效率低的电动汽车淘汰出市场,鼓励充电时间短、效率高的电动汽车进入市场。
比如,我们在建设集中充电桩的时候,能否借助市政道路公共停车位,在居民小区的周边道路上,设置一些电动汽车充电桩,从距离和便利上满足居民小区群众的充电需求呢?
比如,我们在新建小区规划时,能否同步推进充电汽车位的设计、安装、交付等工作,供那些买了电动汽车或者想买的人,购买使用。
比如,我们能否由电力部门出面,对既有居民小区的用电设施进行评估,确定可以新增的充电桩容量上限,向群众公布,对于容量受限的既有小区,直接由电力部门根据群众报装需求,在不占用现有居民用电设施和用电容量的前提下,新增用电线路、用电容量,确保正常居民用电和群众充电桩报装需求互不影响。
比如,我们能否采取政府补贴的方式,增加部分适合扑救电动汽车火灾的消防设备。
比如,我们能不能把那些场地条件不允许、供电设施和容量不足的小区主动向社会公布,减少群众的误解,同时在小区周边利用市政公共场地建设公共充电桩解决供需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