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全国各地电动汽车充电桩补贴政策汇编 1
一、上海市
2020年5月,《上海市促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互联互通有序发展暂行办法》
2020年4月,《关于促进本市汽车消费若干措施》
NO.1支持在居民区建设智能充电桩
支持自(专)用充电桩共享改造。对支持自(专)用桩共享改造的物业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500元/桩,由充电企业代为申请;给予充电设备补贴政策,充电设施(含解决油车占位的停车设施)按充电设备金额的50%标准给予补贴,直流充电设施千瓦补贴上限600元,交流充电设施千瓦补贴上限300元。
NO.2新能源汽车专享度电补贴
综合考虑出租车油改电节省燃料费用和出租车日间补电运营时间损失、停车费支出等成本增加因素,以及驾驶员不敢接长单带来的潜在运营损失,按度电0.4元标准(2020年)补贴驾驶员。
NO.3新能源汽车消费者补贴
在上海市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纯电动汽车或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汽车),并在上海市公安部门办理车辆牌照登记手续的,对消费者在上海市使用具有独立报桩电表的个人自有充电桩充电产生的电费、以及在上海市公共或专用充电设施充电并使用上海充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支付结算的电费和服务费,上海市给予每位消费者5000元补贴。
NO.4充电基础设施补贴
公共充电桩:“一星”度点基本补贴0.2元/千瓦时;“二星”度点基本补贴0.5元/千瓦时;“三星”度点基本补贴0.8元/千瓦时。(补贴上限电量1000千瓦时/千瓦·年)
专用充电桩和换电设施:“一星”度点基本补贴0.1元/千瓦时;“二星”度点基本补贴0.2元/千瓦时;“三星”度点基本补贴0.3元/千瓦时。(补贴上限电量2000千瓦时/千瓦·年)
二、深圳市
2020年2月18日,《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2020年7月3日,《关于落实新能源汽车路边停车优惠政策的通告》
NO.1新能源汽车停车费
在全市路内停车位,符合准停类型的新能源汽车每日免首2小时临时停车费,或者每日首次停车时间1小时以内(包括1小时)的,第二次停车免1小时临时停车费,此优惠政策至2020年12月31日止。
NO.2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按照充电设施装机功率,对直流充电设备给予400元/kW建设补贴;对40kW及以上交流充电设备给予200元/kW建设补贴,40kW以下交流充电设备给予100元/kW建设补贴。(申请门槛:要求建设企业在深圳市累计建设的充电设施总功率达到8000kW方可申请补贴;同一建设企业首次申领补贴后新增建设总功率达到3000kW的,可再次申请。)
NO.3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按照2018年补贴政策的50%执行。
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符合2019年补贴政策的按照2018年对应标准的0.6倍的50%进行补贴;不满足2019但是满足2018年标准的则按照2018年标准的0.1倍的50%给予补贴。
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8月7日,仅对深圳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新增或更新的纯电动公交车给予购置补贴。这意味着对于新能源乘用车,无论是运营还是私人购买,均自2019年6月26日起取消购置补贴。
三、北京市
2020年3月,《2019-2020年度北京市电动汽车社会公用充电设施运营考核奖励实施细则》
2020年3月,《2020年度北京市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NO.1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补贴
日常奖励标准为0.1元/千瓦时,上限为1500千瓦时/千瓦·年;年度奖励标准根据充电站考核评价结果情况分为4个等级
NO.2单位内部充电设施补贴
2020年5月31日(含)以前投运且未获得建设补助的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以充电设施功率为基准给予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四、江西省南昌市
2020年6月30日,南昌市人民政府发布《南昌市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2019-2020)》
NO.1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直流充电设施(含交直流一体机)奖励标准为40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奖励标准为200元/千瓦(每个交流充电终端奖励总额不超过7千瓦)。
NO.2新能源汽车生产
新能源乘用车单一车型,年销售量超过(含)1000辆,给予奖励160万元;年销售量超过(含)2000辆,给予奖励320万元;年销售量超过(含)5000辆,给予奖励640万元。新能源客车、货车及专用车单一车型,年销售量超过(含)50辆,给予奖励160万元;年销售量超过(含)100辆,给予奖励320万元。
五、重庆市
2019年7月,《关于2019年申报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NO.1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
对全市范围内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分时租赁车、物流车、环卫车专用直流充电基础设施以及高速公路服务区公用直流充电基础设施,给予400元/千瓦建设补贴;
其他为社会车辆服务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以及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等内部停车位建设,为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服务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桩数量不少于4个,其他充电桩数量不少于6个),给予直流300元/千瓦、交流100元/千瓦建设补贴。
六、四川省成都市
2020年1月,《成都市支持氢能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充换电设施部分)》
NO.1充电桩建设补贴
自(专)用充电桩(群),按照装机功率给予投资主体交流每千瓦100元、直流每千瓦200元的一次性补贴,单个充电桩(群)最高20万元。
经营性集中式公(专)用充换电站(BOT充换电站除外),按照装机功率给予投资主体交流每千瓦150元、直流每千瓦400元,单个充换电站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经营性集中式公(专)用充换电站,是指向当地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充换电设备装机功率不低于315KW,且面向社会所有车辆开放经营的充换电站。不满足以上条件的公(专)用充换电站,建设补贴标准按照自(专)用充电桩(群)补贴标准执行。
多个主体共同建设的公(专)用充换电站,自行协商确定其中1个投资主体为补贴申报单位。
充换电设备装机模块总功率与外电容量不符时,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进行补贴。
NO.2充电桩运营补贴
充换电设施年度累计充电量(BOT充换电站除外),按照分段超额累进的方式,给予投资主体最高500万元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1000万(含)千瓦时以内部分,每千瓦时补贴0.1元;1000万千瓦时至2000万(含)千瓦时部分,每千瓦时补贴0.15元;2000万千瓦时以上部分,每千瓦时补贴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