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向6市县下达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运营补贴900余万元

2020-11-30

近日,海南省财政厅向6市县下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省级补贴资金934.71万元。要求相关市县加强资金管理,加快拨付资金,提高资金效益。据悉,6个市县及补贴金额分别为:海口市467.64万元,三亚市361.04万元,儋州市20.05万元,琼海市23.77万元,万宁市46.67万元,澄迈县15.54万元。

根据《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暂行管理办法》,2025年之前,我省对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实行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

建设补贴,对外运营并接入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的充电基础设施,以每个充电桩的额定功率为基数,按照2020年前(含2020年)每千瓦200元、2021-2025年每千瓦100元,补贴上限2020年前不超过设备投资额的15%、2021-2025年不超过10%。按属地原则,补贴费用省、市(县)各承担50%。

运营补贴,对外运营并接入省级平台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阶段按充电电量,给予运营度电补贴,暂定补贴期限至2025年。2020年前补贴标准0.2元每千瓦时,2021-2025年补贴标准0.1元每千瓦时;按照安装额定功率为基数,每个充电桩(站)补贴上限为每千瓦不超过200元每年。按属地原则,补贴费用省、市(县)各承担50%。

对外运营并接入省级平台的换电站给予建设补贴。2020年底前一次性给予项目设备投资额的15%资金补贴,2021-2025年一次性给予项目设备投资额的10%资金补贴。按属地原则,补贴费用省、市(县)各承担50%。

对省级平台的投资和运营给予补贴。2020年前,省级平台设备投资及APP应用等相关研发费用,一次性给予30%资金补贴,补贴上限不超过500万元。

对省级平台运营维护费用给予资金补贴。2020年前,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的上限给予补贴,2021-2025年每年不超过50万元的上限给予补贴。

根据监督管理要求,各市县承担对省级补贴资金的管理责任。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将追缴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