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新能源充电桩将成新建小区标配 停车位应100%建设基础设施

2020-11-10

       11月9日,记者从德州市发改委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加快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省发改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我省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其中明确,新建居民小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德州参照执行。

       1.既有居民小区

       我市将严格规范既有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流程、居民小区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流程,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部委《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中《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的相关程序。其中,供电方案答复时间执行《山东省能源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落实〈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配套措施》的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对申请方提出的充电基础设施安装申请,按程序进行登记并出具证明,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图纸资料,协助现场勘查、施工,无相关部门书面认定意见,不得以安全、电力容量不足等理由阻挠业主安装自用充电桩。未聘用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小区,由业委会或居委会负责以上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工作。

       2.新建居民小区

       新建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新建或改扩建住宅项目需按规定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新建居民小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实施住宅用地供应时,要将上述配建充电基础设施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严格执行配建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的比例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新建或改扩建住宅项目施工图时,要严格审核充电基础设施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落实项目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有关要求,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各地供电企业要配合相关部门、企业,做好充电基础设施业务指导、充电基础设施配电部分验收和供电服务相关工作。

       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取得用地许可的新建居民小区项目,严格遵照本通知相关要求,文件下发之日前取得用地许可的所建居民小区项目,参照本通知执行。